(一)定金协议
所谓定金协议,实际上是指在签署主要合同之前,合同双方用以保证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附属合同。协议中提到,如果其中一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约定的义务,无论该义务是合同创建还是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都不能够请求返还在此过程中预先支付的定金;而接受此项预付款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时,则须返还双倍的定金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且妥当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内容均可见于对应的主体合同之中。
(二)保管合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及的保管合同,业内称之为“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简言之,就是交易双方关于一方向另一方传送物件以及后者对此进行保管的合同。在这份合同里,负责看管物品的那一方被称为保管人,或是受寄人,被负责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说是寄托物。而将物品送出保管的一方,他们的角色就叫做寄存人,或者说是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贷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通常会涉及到实物转移和实际交付这两个环节,因此我们称之为“实践性合同”。除了合同双方对执行相关事项达成共识之外,此类型的合同还必须有实物的交货作为基础前提,只有这样,这个合同才算是正式生效,而不仅仅只是一份单纯基于口头承诺的意向书。《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