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二审行政案件的举证程序而言,申请方在此期间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的,必须于二审法庭开庭之前或审判过程中即时提出。进行上诉的当事人需按照其他与案相关的各当事人或诉讼代言人的实际人数,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之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至其他相关当事人处;而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其应当自接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辩论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