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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有什么情形

要约失效有什么情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07 10:20:21 已帮助27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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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有什么情形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要约将会失去其法律效力:
首先,若该要约受到受众明确地拒绝。
其次,若是有法律规定或符合法定程序需撤销此要约。
再者,当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之际,除非受要约方做出承诺行为,否则该要约视为失效。
最后,若受要约方对该要约中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在上述情况下,受要约方的参与权也随之终止,他/她无法按照原要约内容再次做出承诺。
此外,如果要约得以撤销,则意味着要约人可以撤回或废弃在他/她发出以后并到达受要约方开始生效的要约,从而使预期的订约义务不再具有约束力。
有几种特殊情况により要约不能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
(1)要约方已通过设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公开声明此要约会保持不变且不会撤销。
(2)优越要约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他/她已经为此合同的履行作了充分的准备和安排。
要约的撤销可以通过对话的方式或非对话的方式来宣布,并且在受要约方做出承诺之前应该让他/她了解到拟撤销要约的内容。
对于再约的撤销,必须在受要约方做出承诺之前告知。
而对于承诺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地与其要约内容保持一致。
若是受要约方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那么这一过程就相当于向对方发出了全新的要约。
总之,对于诸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矛盾冲突的解决等等方面的更改,都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更改。
而对这些实质性更改的承诺,若是没有得到要约发起人的及时反对,或是要约中并未明确表明对要约的内容无法进行任何修改,那么这样的承诺仍然会被视为有效,并且合同的所有内容都将依照这份承诺的内容来执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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