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提出离婚,但配偶坚决反对时,可采纳诉讼之途径予以解决。在此过程中,主张离婚者必须提供婚姻证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及其附件至被告常驻居住地区域内之法院进行诉讼,以便启动离婚程序。然而,若被告常驻居住地与常规居住地并不吻合,则常规居住地之法院将拥有管辖权处理相关事务。在案件提交至法庭并得到受理之后,审案法官将依据当事人证据与陈述,经调解无果后,如果确认夫妇之间情感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将会做出离婚判决。下面这些情况可以视为夫妇情感破裂的标志:(1)配偶存在重婚或与其他人非法公开居住的行为;(2)配偶对家庭实施暴力或残酷对待家庭成员;(3)配偶有长期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以及吸毒等,并且屡次戒除失败;(4)由于情感矛盾和分歧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5)其它能够证明夫妇间存在情感破裂事实的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