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雇主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时使用的形式问题,可以将其分为书面与口头两个系列。对于使用口头方式签署的劳动合同而言,它具有灵活性强、操作便捷等优点,然而在实际执行以及后续的监督与审查过程中却存在诸多不便。尤其在劳资纠纷产生后,由于没有书面依据,往往会导致维护权益的难度加大。相反,选择用书面形式来确立劳动合同,这样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谨,又清晰明了,为履行和监管创造便利条件。当纠纷出现时,书面记录的相关条款也有助于证据的提供和问题的解决。故而,从长远考虑,我们应更多地提倡使用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