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拒绝允许对方探视子女,经过双方协商仍无结果的话,当事人可以毫不犹豫地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具有间接抚养关系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承担直接抚养职责的另一方肩负着无可推卸的协助义务。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协助探视的责任,又或是采用种种方式,故意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有权探望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誓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便能够顺利实现探望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拒绝依照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执行者,人民法院将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以及机构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法手段进行制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