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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如何去处理

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如何去处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7 09:00:03 已帮助27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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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如何去处理
对于讨债过程中所遇到的债务人以恐吓手段威胁债权人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寻求合法途径,向当地基层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并由该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而言:
(1)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即可径直至债务人原始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主张追索债款之权;
(2)若债务人故意逃避偿付责任,财务渠道已无法追溯到其本人,债权人亦可据此情形向法院申请认定债务人为失踪人口,随后再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从失踪者的法定财产中代为清偿债务;
(3)若抵押物反担保物已设定担保权益,债权人或担保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相关方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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