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否豁免支付抚养费的几种情形包括:首先,当夫妻双方自主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的时候;其次,具有特定原因的,对于离婚后无法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的情况,可以细分为三个具体情形:第一种是给付方因为长期患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经济来源,显然无法按照原有的协议或者判决中所确定的金额按时支付,而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从实际情况来看完全有能力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种情况是给付方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囚禁改造甚至接受劳动教养,从而导致他失去经济能力,无法为支付抚养费做出贡献。然而,当此人获得人身自由后,如果他重新获得经济收入,仍然有责任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判断来支付抚养费;最后一种情况是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向再婚配偶表示同意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在这种状况之下,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但是,如果再婚配偶不愿意亲自抚养这个孩子,那么生父母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用就不能有所降低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