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实施过程中,使用务派遣单位应尽以下职责:
首先,恪守国家劳动法规,提供给被派遣劳动者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劳动环境及劳动防护措施;
其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他们在工作上需达到的要求以及预期的劳动薪酬水平;
再次,针对加班事宜,支付额外的薪资作为补偿,且为他们提供符合工作性质的福利待遇;
此外,对于在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坚持实施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制度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关系,并将这些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让他们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结束本职工作。
因为这些差异,劳务派遣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被视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义务。
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除了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提出的具体条款之外,还需要注明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单位及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重要信息。
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与被派遣劳动者签署期限不少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按月支付工资给他们;
而在被派遣劳动者未有工作的时期内,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月支付给他们工资。
最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往实际用工单位之前,必须与该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这份劳务派遣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着重涵盖派遣岗位和人员数目、派遣期限和工作时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合同的相应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