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与上级产生争执并因此遭受解雇的情况,若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由于领导未曾要求您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并且在劳动合同时书面约定或被告知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记载涉事严重冲突属于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涉及违法行为,且无需向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然而,若该争执是由于领导要求您涉及违法事宜所引发的,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也不得随意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支付相关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仅因琐碎的争执或是没有明文规定与领导发生严重冲突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那么公司的行径便构成了违法,此时您有权请求公司为您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