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许可,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追诉性财产诉讼以重新分配婚内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在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未能就婚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问题达成明确的分割方案,那么在离婚后,他们便有权自行商定一个合理的分割方式或是请求法院介入并依法诉讼予以处理;其次,在离婚程序中,如果任何一方有意瞒报、隐匿或者私藏了本应属共有的婚姻期间的财产,待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假如被另一方发现并证实其行为真实存在,则后者便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重新分割该部分个人财产的公正机会;最后,即使在离婚时,原夫妻双方已就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共识,但在离婚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认为当时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他(她)仍然有权提出重新切割财产的申请,然而,如果彼时的对方并不赞同这种提议的话,那么重新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