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中,违法阻却性事由这一核心概念起到排除满足构成要件行为之违法性质的作用。普遍地说,大陆法系国家的任何一种行为,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必须经过两个方面的审慎评估——积极的角度认为罪行成立的条件包括构成要件的吻合度、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责任的承担,只要以客观视角判断行为与构成要件相契合,便应视为具备构成要件的吻合度。尽管符合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应当具有违法性,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例外情形——在特定理由以及依据的情况下,能够否定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些特殊情形就是我们所谓的违法阻却性事由,亦可称之为犯罪排除原因。因此,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消极的角度来防止某一特定行为被判定为构成犯罪。例如,故意杀人和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慎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例,二者从事件的最终结果来看都涉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问题,然而由于正方防卫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而这种行为本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刑事违法性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