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的工作地点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就实际的工作地点进行细致的商议与约定。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动,这将直接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出现相应的改变。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的协商,可以达成共识并修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确保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妥善保管存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