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当其中一方坚决反对解除婚姻关系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为了确保此项程序得以顺畅进行,请务必提供足以证实您们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复合的相关证据资料。若是经过司法机关的深思熟虑,认为您们双方的感情的确破裂,二人的结合已经无法恢复如初的话,即便他/她还舍不得这段感情,也必须接受离婚这个残酷的现实。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经过法院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应当准许二人离婚:(一)重婚或与旁人非法同居;(二)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三)存在嗜赌成性、吸毒屡禁不止等不良行为;(四)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超过两年时间;(五)其它能够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