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行婚姻注册登记的前提之下,通常可以申请女方退还聘金。聘金往往是在订婚之前付出的资金,因此它归属于女方或是女方父母而与男方并无关系。然而,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男方才会有权请求女方退还聘金,这些特殊情形如下所述:(1)两方对结婚登记手续并没有完成办理;(2)即便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也确实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3)如果男方在婚前向女方赠与聘金并且此举导致他本人的日常生活陷入困境。对于第三条的情况,男方必须要寻求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才能提出返还聘金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