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呈,便可依法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然而,该规定只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提前告知的时限进行了规范,却未能提及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约时需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劳动者本人。再次强调,当双方当事人已建立雇佣关系,且劳动者本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若在试用期内遭到无缘无故的解聘,那么用人单位将有义务支付给其相应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