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有相关法律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该行使期间便可以参照法定条款进行确定;反之,如果法律并无规定,那么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商量决定行使期间。此外,倘若双方并无就此问题做出任何约定,那解除权人必须在收到相对方敦促之后的合理时限之内,迅速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解除权人只有在超过这一合理期限仍然未能实际行使权力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丧失解除权。其次,在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对于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设定为为期三个月的合理时间段。在此基础上,若出卖方因为交付房屋方面存在逾期情况,或者买方由于支付购房款项出现延迟的话,他们都需要根据催告内容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履行义务。倘若催告过后,经过整整三个月的时间,双方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话,那么总有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然而,当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缺乏约定的情况下,针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如果没有相对方的催告作为前提条件的话,解除权人在得知或者应该知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内,未能行使自己的解除权,或是在收到相对方催告之后,依旧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采取行动的话,解除权将会自动消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