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不被纳入冷静期的情况主要倣现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的离婚过程中。在自愿协商订立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则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起三十个工作日以内,若是其中任一方当事人对这段婚姻仍有留恋之情,并没有意愿离婚的,他们皆可向该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届时该期限结束后再行三十个工作日内,两位当事人必须共同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发放离婚证书;若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将被视为已经自动放弃了关于离婚的所有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