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办理流程包括:
首先,被告方必须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由法院对原告方的提请予以审查,最终判断是否予以立案处理,如不受理,则会依法告知被告原因。
在法院立案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需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也须提醒被告准备书面答辩材料。
其次,人民法院通常会将调解视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环节。
三种可能的调解结果分别为:
第一,达成调解意向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圆满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的内容起草离婚调解书,待调解书一经送达,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至此正式宣告解除;
最后一阶段的调解无果后,法院应即刻转入下一步审判程序。
接着是审理与判决阶段,对于调解未果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要素,给出关于离异与否、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的明确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