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致人身亡这一事项,即行为主体在肇事现场为规避法律追责而选择仓促逃脱,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终丧失生命。具体来说:
1.若行为主体在肇事后为尽快摆脱责任而选择逃跑,且未对受害者状况进行检查或采取相应措施就立刻离开现场,那么该行为人将需承担因逃逸引发的受害者死亡后果的责任。
2.若行为主体在肇事后观察到受害者伤势严重,为避免责任牵扯而恶意将受害者安置在光线昏暗或难以被发现的场所,最终因其他车肇事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受害者死亡,则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3.如果行为人将受害人转移至路边相对较安全的区域,同时期待他人发现后能够提供救援,然而受害者后来又因为其他肇事车辆等各种原因发生事故并丧生。此时,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因逃逸导致的致人身亡责任,需根据受害人伤势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4.行为人误认为受害者已经死亡,因此有意地将其放在容易遭受其它车辆碾压的位置或者使用杂物掩盖,使得受害者因为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鉴于逃逸行为仍是受害者死亡的重大因素,故依然可以判定此类情况为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