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一直坚持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仍有途径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离婚,只需向法院提交足以证实双方情感确已破裂的证据便可。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向法庭提出离婚诉求;接下来,法院应首先展开调解工作;而在法院经过严谨细致地审理之后,如果能够确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荡然无存且调解未能产生任何效果的话,那么法院将会对是否准予离婚做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