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之诉,其应依据具体事件的不同情况,来明确提起诉讼的具体地点:首先,为解决离婚诉讼案件,通常情况下需在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若被告居所地与常驻地区域并不相一致时,则须前往被告常驻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其次,倘若被告处于国外、宣布失踪、死亡亦或遭受强制手段对待等特殊情境之下,那么原告有权力于原告居所以地提起讼诉;如果原告居所地与常驻区域不一致,则需至原告的常住地域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