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分居并非判定离婚的必须要素,然而在遇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调解无法产生效果,法院便应当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情形:1、重婚或者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者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行为;2、对家庭成员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等非人道行为;3、具有频繁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且屡教不改者;4、因感情疏远而分居持续达两年以上时间者;以及5、其他造成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其他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