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甚至唆使他人结束生命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其中,“教唆自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故意采用各种方式,如引诱、怂恿、欺骗等手段,使得他人陷入自杀意图状态之中。
而那些打着共同约定自杀之名,实际却是诱骗他人自我了断的行为,无疑也属于这一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具体的杀人犯罪行为的规定相对较为简略,尚未设立专门针对教唆自杀行为的单独罪名。
在此背景下,对于是否应该将此类行为视作独立的犯罪加以定性,抑或是归为普通类型的故意杀人罪范畴,无疑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虽然可以确定的是,当教唆行为构成间接正犯的情况时,应当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