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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

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4-06 10:05:18 已帮助11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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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债务方以及第三方可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下列各项权益均可作为质押标的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与存款单;(3)仓单及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与股东权;(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款项;(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实施质押行为的其它财产性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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