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债务方以及第三方可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下列各项权益均可作为质押标的物:(1)汇票、支票及本票;(2)债券与存款单;(3)仓单及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与股东权;(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款项;(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实施质押行为的其它财产性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