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文学及艺术作品的多样性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27条根据具体情境做出了区分规定:其一是
行为人创作完成并公开的文学或艺术作品,以真实人物或特定主体为描绘对象;另一种则是行为人发布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并不针对特定个人进行描写。换言之,若行为人所发布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在情节设定上与某特定个人存在关联,尽管未明确指出其
身份信息,也不应将作品中所描述的形象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个体进行直接对应,从而判断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
名誉权。因此,判断某作品是否没有针对特定个体进行描述,关键并不仅仅在于该作品是否指明了实际存在的姓名,而是要从事实本质出发,审慎评估该作品中所描绘的形象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且真正意义上指向现实现实生活中的某个真实个体。《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
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