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所涉诈骗行为的情节上,并不达到十分严峻的程度,且犯罪嫌疑人均已悉数退回所有诈骗所得赃款,同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裁决予以无罪宣判。此外,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需倾听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观点,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参与编制相应的和解协议书。对于以代理他人购买紧俏商品为借口,实际取走了货款,却未能购买到预期的物品,擅自挪用这笔款项,对欠款又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该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他们的真实动机、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事件产生的原因、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拖欠贷款的缘由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旨在准确地评估其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假如可以明确行为人原意是代替他人购物,但由于某种缘由未能成功购得货物,所以选择了挪用货款,然而他仍然承诺将尽快归还这笔款项,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能认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然而,如果以代理购物作为幌子,实际实施诈骗手段,骗取了巨额的财产,然后大肆挥霍,完全没有打算偿还这些钱财,甚至连偿还能力都受到了极大限制,这时,唯一恰当的法律途径就是依照刑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