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之有效性主要体现于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两大方面。首先,所谓口头形式涵盖了当事人仅通过口头言语来表达其意思表示以达成合约签署,无需运用书面文字去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只要在合同当事人并无事先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情况下,所有类型的合约都可以选择采用口头形式为之。
其次,书面形式,也就是通过文字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予以详实记录及呈现。典型的代表即是合同书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的要约、承诺以及权利义务等具体条款内容的文件亦属此范畴。《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