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可解除既定的承包经营合同:1.在同发包方、承包方充分协商并在确保不会对国家、集体及第三方权益造成侵害的基础上,承包方有主动意愿,自愿选择放弃其承包经营的土地。2.发包方与承包方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预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具备成立的条件。3.承包方家庭的所有成员从农业户籍转变为了非农业户籍,或者所有人员都搬迁并落户到了外地。4.承包方失去了劳动能力,已经没有能力继续耕种土地,自行决定放弃土地承包权。5.因国家发展需求,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批准使用。6.由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全数承包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承包合同亦随之完全无法履行执行。7.承包方在承包期限之内,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长期将承包的耕地未曾进行有效利用,成为闲置状态持续超过两年以上。发包方有权以解除承包合同作为处理办法,将之前发包给该承包方的耕地收归国有。8.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死亡,而又无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所承包的土地时,发包方可决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