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原则上,闪婚闪离后的男方通常无法请求返还彩礼。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度与能否获得返还彩礼没有直接关联性。唯有三类情形能有条件地实现彩礼的返还,其一为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此情况下彩礼理应予以退还;另外两类则是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能真正共度美好的生活时间,以及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的财物导致自身经济状况困窘不堪,在面临离婚之时,同样需要归还部分甚至全部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