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与分居之间的关联性,实际上并无必然的紧密联系。首先,当原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议题、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多项事宜,达成共识时,双方便可亲自持有所需证件,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前往在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离婚手续的办理。即便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出现分居的状况,同样存在离婚的可能。其次,若双方对此类议题无法取得共识,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居住地所在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倘若法院经过细致审理确认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亦有权作出离婚裁决。而值得注意的是,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长达两年时间,仅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众多因素之一。除此以外,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是遗弃、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等行为,均属于判定感情破裂的相关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