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应遵循以下法定程序:首先,需在实施前三十日内,向公司工会或全体员工详细阐述具体情况,并提供关于企业运营及生产力等相关的详尽资料;其次,需制定详细的裁员计划及流程;第三,在确定裁员方案后,需要征询工会或者是全体职工作出反馈,并对方案进行酌情调整和进一步完善;第四,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裁员方案以及职工作出的反馈意见,并认真倾听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提出的建议;最后,公司正式发布裁员方案,同时与被裁员之人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手续,按时向被裁减人员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一并开具裁员证明书以备查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