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才能完成所有相关程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存在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及时向作出或批准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交书面建议。而一旦决定或批准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了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之后,便须立即对此项决定展开重新审查与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