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方面,先提出离婚之人并未遽受影响,这一过程对于双方而言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一方率先提出会使自身受益之说。无论是哪一方首先依法提交申请至司法机关,均应得到公正裁决。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能够以充足证据证明其之间的感情确已破碎,或证明对方犯下法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错误行为中的一种,则司法机关将无条件地依法判决准许此事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