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享有探望子女权利的那一方是否有权单独带孩子外出过一天,需要根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司法机关的裁决来确定。倘若在内没有关于该权限的限制性条款,且法庭亦未作出类似禁止的法律判定,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自然具备单独领走孩子一天的权限;反之,若有任何事先协商或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被指派应有探望权益的人不得擅自将孩子带走,那么他们便无权这么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