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具备起诉离婚的合法权益。
离婚途径有两种选择,包括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协议离婚”以及通过司法程序来判定是否解除婚姻的“诉讼离婚”。
在婚姻生活中,若一方发现自身或配偶与伴侣之间因为频繁的争吵而深深破坏了彼此的信任与感情基础,无法再持续共度余生时,则有权向被告居所地的民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
法院裁决离婚与否的唯一评判准绳为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并且无法实现修补。
步入关键性的审判阶段后,若经核实确证夫妇间的感情出现无法弥合的裂痕,那么即使进行法庭调解也无济于事,便应由法官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经过法院调解无效后,便可依法宣告离婚:
(一)行为人存续两段婚姻关系,又或是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同居”行为;
(二)发作了家庭暴力事件,或者对配偶或其子女实施了虐待、遗弃的卑劣行径;
(三)持有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陋习且屡教不改者;
(四)基于感情不合,长期分居长达二年以上;
(五)其他形形色色能够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