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民法院连续三次通过传票形式要求参加案件审理的被告到庭受审,并无合理原因而未能前来出庭应诉,那么该名被告将可能面临缺席审判的可能性。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关系不能够通过自然方式解除,必须依法经过婚姻登记部门或由法院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或是通过法庭调解来完成。根据我国法治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因故无法出席庭审活动,那么案件就可以在缺席审理的状态下进行判决。然而,由于离婚问题往往涉及到当事双方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使得此类纠纷表现出极强的社会属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通常并不采用缺席审判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以免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妥善维护而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其权利受到侵犯、财产遭到损失等事件的发生。针对一方当事人失踪且另一方希望离婚的案例,诉诸法院首先应当向法院申请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待结束对于失踪一方的送达确认之后,即便失踪一方当事人依旧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