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现矛盾之后,若其中一方试图结束婚姻关系但对方并不赞同,此时可选择寻求法庭的帮助进行强制离婚的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婚姻原有基础、婚姻期间的感情状况、目前婚姻所处状态以及离婚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有双方是否具备和解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来慎重考虑并确定是否夫妻间的感情已经被严重破坏至无法挽回。经过一系列的调解工作之后,假如这种破碎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继续维持了,那么法院最终也会依据事实法规则作出判定,从而决定是否批准解除婚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次请求法院裁决离婚时,如果对方坚持不同意,并且没有出现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状况,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支持离婚申请。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点为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首先是重婚或者存在与其他人同居的行为;其次是使用家庭暴力或虐待配偶、家人或抛弃他们;再者是有送钱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和习惯,即使屡次教育仍无改变;接着是因为情感不合而分居达到了两年以上;最后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指示新婚夫妇不能离婚之后,当双方再次发生分居超过一年后,其中一方若再度提出离婚诉求,也可以视为感情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