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条件之下所缔结的合约,将被视为无效:首先,如果受到邀约方缺乏适当的合约缔约资格,那么这样的合约就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并生效,比如说,没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径都是无效的。其次,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如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出现了含糊不清和效力不足的意思表示时,他们签署的合约同样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且也无效,比如,当行为人和其合同相对方是通过欺骗的手段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再者,当签订的合约涉及到违法或违规事项时,由于这些事项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令和行政管理规定,那么这样的合约也是无效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涉及该规定的合同都必然无效,只有那些因该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合同才是无效的。接下来,当我们讨论的合约存在着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被严重破坏的问题时,这种情况下的合约也将被认定为无效,这就是说,涉及到严重侵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然后,当合同双方存在着恶意串通和合谋的情况,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达成目的时,这样的合约仍然是无效的。最后,最为重要的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当中存在某种免责条款是对他人产生伤害,或者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他人财产受损,这样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