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将导致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判定:
1、被执行人有编造事实或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阻挠、抗拒法院执行程序的行为显现;
2、被执行人采取制造假象诉讼,虚假仲裁或隐藏、变卖、转移财产等手法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呈现;
3、被执行人在财产申报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
4、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命令下发之后依然我行我素;
5、被执行人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