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关于法院调解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当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却持不同意见时,此时,有权机构可以主持相关调解流程或者直接将案件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按照中国大陆地区对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首轮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必须进行调解工作。
其二,待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之后,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无法调和的夫妻关系裂痕,并且并无继续维持和解可能性时,审判机关即可依法作出准许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若经判断认为夫妇情感已经彻底破裂,且调解努力无法产生任何效果,审判机关有责任与义务允许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