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过现行法典之规定,当一方主张退还依据风俗习惯所赠送的彩礼时,若经法院查证案件事实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应予以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其一,在当事人之间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
其二,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实际生活中并不共同存在;
其三,给予彩礼行为发生于婚前且直接导致了赠与人生活上的困难。
对于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案件处理,原则上必须是在双方均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