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能否作为质押物的问题,答案并非绝对,具体情况需视法律规定而定。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文禁止将普通债权用作质押对象。因此,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债权人采用债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的做法是合法有效的。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交付享有所有权之特定财产,并将其占有权转移至债权人手中,以此作为债务人履行支付金钱或其他信用义务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