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时尚未出世的胎儿一旦降生,应当首要被母亲直接抚养照顾。
然而,若是母亲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那么父亲便有权提出申请,寻求法院准许他来直接抚养孩子:
(一)患有多年且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它严重的身体疾病,使得子女继续与其一起生活变得不再适宜;
(二)尽管具备了抚养条件却依然未尽到抚养责任,而此时父亲提出要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三)除此之外,因为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子女确实不适合再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协商确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将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对此类协商的法院亦会依法予以支持和认可。
离婚之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代表父母其中一方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现有的子女抚养关系:
(一)作为曾经与子女共同生活过的一方,因其感染严重疾病或者遭遇伤害以致无法继续履行赡养子女的义务;
(二)曾经与子女共同生活过的那一方,不仅未能履行抚养职责,甚至出现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是该方与所抚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三)如果一个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并且后者同样拥有抚养能力;
(四)只有当存在其他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例如工作变动等因素,才需要考虑变更子女抚养事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