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丈夫提出借款请求而妻子并未参与签署相关合约,然而债权人能够证明此类债务用于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进行相关共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明确合意表达,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关于如何确定哪些债务应归于夫妻双方的此类规则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对于存在明确的意识形态表达(如签署合同或对债务行为予以承认)的债务,这类债务将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经济责任;第二,如果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形态表达,但是所涉债务在家庭日常事务的代理权限范围内,那么此类债务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担的经济责任;第三,除非债权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分摊的范畴,否则超脱出正常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范围的较大规模的债务往往会被认定属于个人负债,而不是夫妻共同的经济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