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滑雪场所发生不可逆转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而死亡之后,若滑雪场地没有按照与参与者之间的合同条款来履行其所负担的安全保障职责,并且该过失行为构成了过错,那么它需要为此事承担相应且合理的法律责任。反之,若滑雪场地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失或不存在任何可责难之处,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若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间接引发此次意外事故以致人身死亡结果,那么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反过来,若是滑雪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员未能完成他们对于保障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此对事件中的损失作出补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