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限计算规则如下:
资格判定主体(即用人单位)必须在紧接事故伤害产生之时或是经由疾病诊断或鉴证认证为职业病的当日起算30个自然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
若资格判定主体未能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对应的日期或者是在经由疾病诊断或鉴证认证为职业病的当日起计1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