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时,具体的情况通常会是这样:首先,若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就医疗事故产生了争议并希望通过技术鉴定来解决的话,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交请求,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就能顺利进行;其次,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书之后,如果这些密切相关案件需要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他们也应该以书面方式将其移交给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