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如下四个等级:首先是一级医疗事故,即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导致患者不幸身亡或身体遭受极度伤残;其次为二级医疗事故,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导致患者出现中度程度的伤残或器官组织受到伤害,并由此引发严重的功能障碍;紧接着是三级医疗事故,在此类情况下,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导致患者轻度伤残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但这种伤害可能会诱发一般的功能障碍;最后是四级医疗事故,此种情况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其它明显人身伤害后果。关于这四个级别医疗事故的详细分级标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制定和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