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确实形成了实质性的抚养关系,这就等同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此时,继父母才有可能对他们的继子女负起抚养及教育的责任。
然而,界定继父母与其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关键指标:
1)首先要看在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履行了提供抚养费用的义务;
2)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保持了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状态;
3)最后,在建立共同生活关系的过程中,继子女需要处于未成年人阶段或者虽已成年却仍未能独立生活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